当前位置:贝登书院>其他类型>资治通鉴新译> 第174章 齐武中兴下的权争与边患
阅读设置(推荐配合 快捷键[F11]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)

设置X

第174章 齐武中兴下的权争与边患(3 / 9)

心自己权势过盛给自己招来灾祸,便上奏请求辞去扬州刺史的职务,把它授予竟陵王萧子良。齐武帝始终没有同意,还说:“直到你一生结束,都不要再提这件事。”萧嶷身高七尺八寸,善于修饰仪表,他的仪仗随从,礼仪在文武百官中最为庄重,每次出入宫殿台省,看到他的人无不肃然起敬。

交州刺史李叔献接受任命后,却截断了外国对朝廷的进贡;齐武帝打算讨伐他。

到了公元485年春季,正月丙辰日,南齐朝廷任命大司农刘楷为交州刺史,征发南康、庐陵、始兴三郡的军队讨伐李叔献。李叔献听到消息后,派遣使者请求再延长几年任期,并献上十二套纯银头盔和孔雀羽毛装饰的仪仗;齐武帝没有批准。李叔献担心被刘楷袭击,于是从小路经湘川返回朝廷。

戊寅日,北魏君主下诏说:“图谶的兴起,源于夏、商、周三代的末年,根本不是治理国家的典章制度,只是被妖邪之人所利用的工具罢了。从现在起,所有图谶、秘纬之类的书籍,一律焚烧销毁,有私自留存的,以死罪论处!”又严厉禁止各种巫师以及民间街巷中未经经典记载的占卜活动。

北魏冯太后撰写了《皇诰》十八篇,癸未日,在太华殿大宴文武群臣,并颁布《皇诰》。

辛卯日,齐武帝前往南郊祭祀天神,大赦天下。接着,朝廷下诏恢复设立国学;祭祀先师孔子时,采用上公的礼仪。

二月己亥日,北魏制定制度:皇子、皇孙中有封爵的,每年的俸禄根据爵位高低各有差别。

三月丙申日,北魏册封皇弟拓跋禧为咸阳王,拓跋干为河南王,拓跋羽为广陵王,拓跋雍为颍川王,拓跋勰为始平王,拓跋详为北海王。文明太后下令设置学馆,挑选师傅教导各位藩王。拓跋勰在兄弟中最为贤能,聪慧好学,擅长写文章,北魏君主对他格外器重喜爱。

当初,南朝宋太宗设立总明观来聚集学者,也称之为东观。齐武帝因国学已经设立,五月乙未日,便下诏撤销了总明观。当时王俭兼任国子祭酒,朝廷下诏在王俭的宅邸开设学士馆,将总明观的经、史、子、集四部书籍全部移置其中。又下诏让王俭把家宅当作办公府邸。

自从南朝宋世祖喜爱文章以来,士大夫们都以文章相互推崇,没有以专攻经学为职业的人。王俭年轻时喜好《礼》学和《春秋》,言谈举止都遵循儒家规范,因此士大夫们纷纷效仿,重新推崇儒术。王俭编撰整理朝廷礼仪、国家典章,从晋、宋以来的旧事,无不熟悉牢记,所以在朝中处理事务时,决断迅速流畅。每当广泛议论并引用典故时,尚书省的八座、丞、郎等官员都无法提出异议。前来咨询事务的令史常常有几十人,宾客坐满席位,王俭应对辨析,毫无拖延滞留,发言落笔,都言辞优美、富有文采。他每十天回国学一次,监督测试学生,庭院中摆满了学生的书籍案卷,护卫的武士、办事的令史,仪容十分庄重。王俭梳着松散的发髻,斜插着发簪,朝廷内外的人都仰慕他,纷纷效仿他的装扮。王俭常对人说:“江东的风流宰相,只有谢安一人。”意思是把自己比作谢安。齐武帝对他极为信任倚重,士大夫的选拔任用,他上奏的建议没有不被批准的。

六月庚戌日,北魏晋升河南王度易侯为车骑将军,派遣给事中吴兴人丘冠先出使河南国,同时护送柔然的使者返回。

秋季,七月癸未日,北魏派遣使者册封宕昌王梁弥机兄长的儿子梁弥承为宕昌王。当初,梁弥机去世后,他的儿子梁弥博继位,结果被吐谷浑逼迫,最终逃奔到仇池避难。仇池镇将穆亮因梁弥机一向对北魏忠心耿耿,十分怜悯他的国家灭亡;而梁弥博凶狠悖逆,他的部下都很厌恶他;梁弥承受到众人的拥戴,穆亮于是上表请求接纳梁弥承。北魏君主下诏批准。穆亮率领三万骑兵驻扎在龙鹄,击退了吐谷浑,拥立梁弥承为宕昌王后返回。穆亮是穆崇的曾孙。

北魏初期,百姓大多依附于豪强士族;依附者都无需承担官府的徭役,但豪强士族对他们的征收却比官府赋税多出一倍。给事中李安世上书说:“年成饥荒时百姓流离失所,田地产业大多被豪强贵族侵占掠夺;虽然古代的井田制难以恢复,但应当重新丈量土地,使百姓的劳力与产业相匹配。此外,对于争夺的田地,应当限定年限判决,事情拖延太久难以查明的,全部归现在的占有者所有,以杜绝欺诈妄为。”北魏君主认为他的建议很好,从此开始商议均田制。冬季,十月丁未日,北魏下诏派遣使者巡视各州郡,与州牧、太守一起平均分配天下的土地:凡十五岁以上的男子,授予露田四十亩,女子二十亩,奴婢按照平民的标准授予田地;每一头牛授予三十亩田地,最多不超过四头牛。所授予的田地,通常加倍给予;需要休耕三年的田地,再加倍授予,以满足耕作和土地还授时的增减需求。百姓达到纳税年龄就授予田地,年老免除赋税或去世后就归还田地。奴婢和耕牛根据有无情况来授予或归还田地。初次授予田地的男子,另外给予二十亩桑田,要求种植五十棵桑树;桑田都作为世世代代的产业,终身不归还。始终根据现有的人口统计,人口增加而田地有余的,不再授予也不归还;人口减少而田地不足的,按照规定授予田地;

上一页 目录 +书签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