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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请求:请求被起诉人,1: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,给付所欠起诉人的工程款134780元。
请求被起诉人2和3,依法承担,所欠起诉人工程款的给付连带责任。
事实及理由:起诉人自2017年11月份,通过他人介绍,与被起诉人相识,之后以口头约定的形式,商订好了所干木匠工程的数量与价钱,之后便开始施工,其间第二起诉人,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,以现金支付的形式,共给付起诉人工程款100000元整,之后便一直没有给付。现原告,特依据华夏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,诉诸到贵院,请求贵院,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即让被告1:给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134780元。让被告2和被告3依法承担连带给付责任。
此致:
江城市大坝区人民法院。
起诉人武敌。
2018年2月28日
要想知道后事如何,且听下集分解。